現在大部分的人都有基本常識, 知道車禍受傷或遭人毆傷,需要向醫院索取診斷證明書。這確實對釐清「犯罪結果」有些許幫助,但在訴訟上更重要的其實不是「被害人受了什麼傷」,而是「這個傷是不是被告造成的」,也因此當事人往往會發現,自己跑遍各大醫療院所,取得10張、20張,最後的訴訟結果反而不如預期。

1.法官和檢察官不當然受拘束
必須釐清的是,法庭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誰比較委屈,20張事隔多天的診斷證明書,也比不上急診當天所開立的1張。
可能有人會想說,「拿很多張證明書,可以說明我多次回診,傷勢很嚴重阿」,然而後續就診的情形,已經離案發時間太遠了,除了因果關係已經變得薄弱外,對法官或檢察官而言,也屬於重覆而不必要的證據。就算在民事上或許可以因為就診次數而些微增加求償金額,但對於刑事上認定犯罪及量刑並不會產生顯著的影響。
而法官和檢察官是否會採信診斷證明書上的記載,還要看整個犯罪歷程。以車禍過失傷害為例,必須比對雙方當事人及證人的說詞,參考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綜合判斷,因此,醫院所開立的這一紙書面,對我們而言只是參考而已,並不會因為上面也記載「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症,就通通列入起訴書或判決書裡面。
2.診斷證明書時常無法還原真相
由於診斷證明書只有記載症狀內容,幾個名詞、幾行字就沒了,並沒有額外的資訊可以幫助我們認清犯罪事實。畢竟醫院的資源有限,醫護人員─特別是急診科,不可能從頭到腳對病患做精密地檢查(而且還可能被健保核刪),所以無法期待診斷證明書是100%正確。
此外,診斷證明書有時會偏重病患自己的主訴,例如有時候病患宣稱自己遭人毆打頭部導致頭痛,醫師就直接記載為頭部受傷,然而實際上可能根本無明顯傷勢,甚至有些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還會記載「如對於傷勢有疑義需要修改,請撥本院分機0000」。雖然我大概猜測是避免病患投訴保險理賠的問題,但正因為這樣的記載,反而大幅度地降低了這份文件在法庭上的可信性。
當然,這也要看執法人員是否細心,曾經有檢察官將「陳舊性骨折」,也在起訴書中列為被害人在車禍當下所受的傷勢,但到了法院才發現,原來這個「陳舊性骨折」是早在車禍以前所發生的,這個部分自然就要還被告一個清白。因此,如果只憑一紙診斷證明書就認定犯罪,不僅過於草率,可能還會導致誤判。
順帶一提,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有時會區分「甲種」和「乙種」,乙種上面則會註明「訴訟無效、不得作為司法用途」,但這種記載對檢察官和法官並無拘束力(不然乾脆在菜刀上註明本刀不得作為殺人使用好了)。只要這對案情有參考價值,當然都是要採為證據使用的,不會因為區分甲種和乙種而有差別。
3.診斷證明書不是起訴的保證
之前就有遇過,一名中年男子在偵查庭上時哭訴遭人毆打,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來佐證自己受有「胸部挫傷」的傷勢。然而,當點呼被告入庭的時候,才發現被指控傷害罪嫌的,是一位孱弱不堪、需他人攙扶的80歲老阿嬤。我當下就立刻質疑告訴人,一位老阿嬤是如何將你毆打成傷的?誰知告訴人竟一點也不死心,完全不顧別人是否願意,逕自將上衣掀開。
「你看,我的胸部上面有小小的一個紅點!」告訴人叫喊著。但我翻遍了白眼,根本就沒有看到什麼傷勢。為了避免其他當事人爭相模仿,我趕緊叫該名男子收起他的贅肉…我是說穿上他的衣服。
最後,我親自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那位阿嬤確實是有打他,理由是該名男子對阿嬤的兒子出言不遜,便從輪椅上站起來拍他身體一下。雖然我覺得告訴人挑釁在先的責任比較大,但是告訴人的傷勢照片確實是有皮膚泛紅,還是不得不對阿嬤作成有罪認定,只不過是採取「微罪不舉」的方式,將本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終結。
4.更有用的其實是…
沒錯,就是「病歷紀錄」及「護理紀錄」。病歷紀錄裡面除了主訴外,更鉅細靡遺地列出各種病史、系統回顧,還記錄了各項體格檢查或專科檢查。「護理紀錄」則記載了被害人入院期間所受到的照護措施及健康狀態變化。有時候為求謹慎,我還會額外向消防局調閱救護員所填寫的「緊急救護紀錄表」,以釐清第一線所發生的事實。
之前遇過一件,被告在內側車道駕車直行,結果有一位老伯伯從右邊急切左轉發生碰撞,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傷勢,並且隨後開始有失智和失能的狀況。我心理的警鈴便立刻大響,因為這可能會使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的「過失傷害罪」,變成刑期三倍起跳的「過失致重傷罪」。
我因此趕緊向醫院詢問老伯伯失智和失能的原因是如何導致的,並且函調病歷及護理紀錄,沒想到醫院竟然回覆說「是硬腦膜下腔出血所引發的」,實在令我出乎意料。
但仔細將病歷及護理紀錄全部讀了個遍,並且請ChatGPT幫我翻譯及解析,發現該名老伯伯在送醫時,昏迷指數為滿分15分,意識非常清醒,而且經過電腦斷層檢查顯示,老伯伯的腦部結構正常,沒有中線移位,頭骨完整無骨折,副鼻竇、眼眶和乳突區域也都沒有異常或積液─也就是說,他的頭部並沒有受到撞擊,硬腦膜下腔出血更可能是因為衰老自然引發。最後,我便將過失重傷害的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還給被告一個公道,更萬幸的是,雙方後續也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讓這個案件順利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