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毒駕層出不窮,竟然車輛不能沒收?原來是最高法院添了這把柴火

最高法院106年見解認定酒駕車輛屬「關聯客體」而非犯罪工具,導致實務上完全無從沒收。本文從現職檢察官視角剖析這套邏輯的盲點,並提出在刑法第185條之3增訂沒收條款——以「得沒收」保留裁量空間,才能兼顧嚇阻效果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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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見解認定酒駕車輛屬「關聯客體」而非犯罪工具,導致實務上完全無從沒收。本文從現職檢察官視角剖析這套邏輯的盲點,並提出在刑法第185條之3增訂沒收條款——以「得沒收」保留裁量空間,才能兼顧嚇阻效果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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