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不奪棒?」:淺談正當防衛的2大問題

正當防衛是一個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議題,如何在危急時刻有效地保護自己,同時不違反法律,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然而我國在正當防衛的適用上相對限縮,甚至也在新聞上聽到法官問:「為什麼你不奪棒?」不免也讓民眾覺得食古不化。本文將探討台灣實務中正當防衛運用的兩大問題,並提供一些可行的改革方向。

傷害案件中,正當防衛時常成為法庭攻防重點

1.正當防衛的運用為何相對限縮?

在美國法上,有所謂的「堡壘原則」或「堅守陣地法」,意即若加害者侵入你的住居所,或可合法停留的區域,並不需要選擇退讓,反而可以使用致命武力加以反擊。

然而,我國與美國的民情不同,美國地廣人稀,警察的到場時間較長,因此人民有更高的自衛需求,並且美國人民在建國之始,就有自我保護的慣習,甚至受到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放寬正當防衛的標準是合理且可行的。

反觀台灣的警察密度相對較高,民眾能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取得警力支援,若放寬正當防衛的標準,可能變相鼓勵私人間的暴力衝突,造成更多混亂與失序的風險。

如果以武力及自制能力來說明,台灣大多數人民既缺乏武力,自制能力亦較為薄弱,少數歹徒為稍有武力,但會恣意犯罪,少數尚武人士知所進退,軍警則訓練精良,並以法律來約束武力(備註:美國大多數人民有足夠的武力及自制能力)。

也因此,台灣實務上遇到的傷害案件,大部分屬於「弱弱相殘」的類型,並沒有明顯的「正」對「不正」,例如:老人在公園下棋不服互毆、鄰居不滿隔壁太吵互相掌摑、夜店不慎推擠演變群毆等,這也跟當初「堡壘原則」或「堅守陣地法」的設計,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居住安寧的目的大相逕庭。

在這種「菜雞互啄」的案件中,如果將正當防衛予以放寬,肯定所有人在法庭上都要狡猾地說:「庭上,我是正當防衛」、「庭上,是他先動手的,我才是受害者」云云,不僅容易讓案件陷入各說各話的僵局,也使得法官被迫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決定哪一方應負責,反而降低判決的公信力。

這似乎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在台灣互相傷害的案件,很少有客觀明確的證據來分辨是誰先動手,在歹徒入室搶劫或獵車手搶奪車輛,有比較高的機率會有監視器畫面和行車紀錄器可以佐證,但是如果是因為細故叫囂,演變成的打架案件,就不一定可以馬上取得證據。

2.執法者是否對暴力事件的處理變得僵化?

在不能分辨誰先動手的案件,實務上大多都會引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決見解來下裁判,也就是「雙方都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然而,正因為大部分的傷害案件,都是「弱弱相殘」的類型,也讓司法實務對於暴力事件變得相對不敏感,導致在遇到傷害案件時,傾向先詢問當事人雙方「願不願意調解相互撤告」,而非將「何人先動手」或「暴力危害程度」的事實調查清楚。

此時,如果雙方都不願意各退一步,為了避免被上級檢察署再議被發回,或者被上級法院撤銷改判,那對法院或檢察署最佳的解法就是「各打五十大板」,雙方都構成傷害罪的機率非常高,而其中一方被認定有罪,另一方認定無罪的情況,可說是相當罕見。

甚至有時候在已經明確查出「誰先加害」的狀況下,司法實務仍然不敢完全適用「正當防衛」,反而會迂迴地改用刑法第57條的因素來調節罪責。例如:入室竊盜遭勒斃案男友反擊前夫案

3.我們可以怎麼做?

(1)司法從特定情境放寬適用正當防衛

當法官問說「為什麼你不奪棒」時,儘管他背後的邏輯是想問「為什麼你不先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但不免過於理想主義。

法官雖然從第三人的角度,假設當事人在案發現場可能有「攻擊」、「奪棒」、「逃跑」、「吼叫」的選項,但實際上防衛者是否能夠真的用出這些招數,還要涉及到例如:是否受過訓練、是否感到恐慌、場地是否合適等,就好像「龍與地下城」遊戲,需要透過擲骰子來「檢定」一樣,能否使出「奪棒」是非常具有不確定性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在實務上可以從「具體情境」下手,而非執著於「條文解釋」,以韓國刑法第21條第3項為例:「在第2項(防衛過當)的情況下,若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感到恐懼、驚恐、興奮或慌亂而實施了該行為(防衛過當),則不予處罰。」就是考量到在夜間視線昏暗或者恐懼時,確實很難期待一般人做出理想化(例如:奪棒)的行為,這樣子的情境值得台灣參考。

此外,應該放寬適用的場合包含:

A.明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時,必要性的認定應予以放寬

例如:歹徒持「手槍」要求交出錢財,因此拾取「磚塊」攻擊歹徒的頭部;又或者3名不良份子衝進店裡要毆打店主1人,因而拿起菜刀來反擊等情況,都應該要落入正當防衛的保護範圍內。

B.加害者明顯已經觸犯其他罪名在先,防衛開始的時點應再提早

例如:不良份子駕車在路上已經不當迫近、逼車,而觸犯強制罪在先,或者竊賊已經侵入住居開始物色財物,可以想見如果不立刻阻止,加害者可能食髓知味犯下更重的罪名,「不正」和「正」之間的落差也會變得越來越大。

這時,即使加害者還沒有做出具體傷害身體行為,也應該肯認被害者有立刻反擊的權利,以避免損害發生後為時已晚(防衛開始時點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判決「預備最後階段說」相似,或者再早一點)。

C.允許以違反明確警告,作為防衛開始時點

若已經確定加害者有敵意,並且將要對自己不利(例如:已經拿棍棒朝你走過來),但尚不能確認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時,應該允許採取如同警方鳴槍的方式,先稍加拉開距離測試,並對加害者明白的警告:「不要靠近我,否則我要實施正當防衛/反擊」(或者以吹哨或亮出武器代替口頭警告)。

此時若加害者仍執意靠近到自己的攻擊範圍,就應該允許加害者還沒攻擊時,先行出手反擊。同時,透過明白的警告,也讓自己獲得更多目擊證人,從而提升舉證的可能性。

(2)讓民眾提升武力及武德

為什麼總是會有校園霸凌或路上攔車毆人的事件發生?這並不能怪罪治安單位,歸根究柢,我認為這正是缺乏武德,使用武力不知節制的體現,就好像是經常挨餓的難民,進到buffet餐廳就把冰淇淋整桶搬光,有些人稍遇不順,就變得像猴子一樣,急著把自己報復的慾望給發洩出來。

因此,我認為普遍提升民眾的武力是非常重要的,透過拉近與暴徒的武力差距,增加犯罪成本,也就是說如果多數民眾與暴徒的力量均為中等,暴徒就沒有從中可以占便宜的空間,向上將「中等」提升至「強烈」,又可能遇到邊際效用遞減,耗費不成比例資源的困境。

其次,在提升武力的同時,更應該提升武德,猶如拳擊手在開打前會相互碰拳,棒球隊在完賽後會脫帽鞠躬,將對手視為一個「應予尊重的個體」,而非可以任意鞭打的走獸。如此一來,台灣終將充滿克己復禮的公民,而非混雜畏威不懷德的降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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