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就結束了?」
當你終於走進偵查庭,通常已經等了好幾個月。
好不容易輪到你發言,你準備好所有想說的事情,甚至在心裡排練過好幾次。但實際發生的情況往往是—檢察官問了幾個問題,不到5分鐘,就請你回去等通知。
很多人當下的反應是:「檢察官是不是沒有在聽我說話?」「是不是還有很多證據沒有看?」「這樣真的有在辦案嗎?」
等到結果出來,發現不如預期,這些疑問很容易轉化成一個結論:司法不公。
然而,這個結論,往往只看到表面。
為什麼檢察官開庭只有5分鐘?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來算一筆帳。為了達成訴訟「追查真相、解決紛爭、保障人權」的目的,要花多少的「時間」?

我們先假設一個健康的檢察官,一年能提供的專業工時是 2,000 小時,而他每年要處理 1,000 件案子,那麼時間資源除以案件總數,每件案子平均只能分到 2 小時。這2小時只能:大略地看警察筆錄、花5分鐘開庭偵訊、然後30分鐘速寫結案書類。
但假設我們要讓正義不打折,也就是:讓當事人在偵查庭暢所欲言、額外送交專業機構鑑定、幫雙方當事人磋商和解等,則至少要花費4小時才辦得到。
這時你就會問,既然處理到好要花費4小時,但每件案件只能分到2小時,剩下的2小時誰來補?
那當然是檢察官要花自己的時間加班囉!這之間的落差,當然只能燃燒檢察官自身對案件的熱情,但熱情一旦燃燒完,最後也會演變成「司法過勞」的感嘆。
恐怖的問題來了,如果今天這個公式的「分母」,也就是「案件總數」增加到 2,000 件,那會發生什麼事呢?
答案是:每件案件的分配時間就只剩下 1 小時。這1小時的偵查品質就會降低成:卷不看、庭不開,書類複製貼上,偵查品質變得一蹋糊塗。
問題不在人力,而是案件為何爆量?
這時有人可能會問,要怎麼讓我的案件分到更多時間資源?如果增加人力的話呢?
這理論上可行,但是這也會受限於預算問題,如果地檢署要新增一個「股」,就必須要額外編列一位檢察官和一位書記官的預算,如果僅以一年的薪俸計算,每年就會讓機關多出約200萬元的成本,這很可能是機關首長或上級望之卻步的原因。如果不增股,只等待新人分發,那麼倘若有缺口則也要等待1至2年才能補足,根本緩不濟急。
當然,在不增加股別,案件又積累過多的情況下,就只好把事務「轉嫁」給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助理了,但這也造成基層的怨氣與機關內部的緊張。
所以我認為,「案件減量」才是根本之道。因為國家堅持什麼都要管,把「告人」的門檻降得極低,只要寫封信寄到地檢署,就會分案處理,簡直就跟掛號看醫生一樣容易。結果,不論是讀者你的案件,還是管委會的鄰里糾紛、蝦皮無故不取貨、還是複雜的重大刑事案件,全部不分青紅皂白地塞給檢察官。這就造成,所有人都要排比東京迪士尼還要長100倍的隊,所有人都不滿意。
使用者付費:用「強制自訴」增加成本,可以減少案件量?
在這個脈絡下,「強制自訴」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制度選項。
自訴制度,是由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經過檢察官偵查。若我們將特定案件列為「強制自訴」,代表提起訴訟的人必須自行負擔一定成本(律師費用)。這會使外部成本重新內部化,讓提告者在行動前必須評估:這個案件是否真的值得投入資源。
這麼做的思考點,是要解除國家大政府「什麼都要管」導致「什麼都管不好」的僵化思維,並透過成本去節制案件量,並加強私人的舉證活動。地檢署的案件可望大量減少,法院端的案件則可能持平或微幅減少,但法院可透過個人訴訟成本的提升及律師的專業來進行第一層把關,並透過來曉諭撤回自訴及裁定補正來作第二層把關。

哪些案件最適合劃為「強制自訴」?
這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把部分案件劃為「強制自訴」,考量在這個社會上的風險承擔能力及案件的濫訴頻率,可以鎖定下列案件:
1.妨害名譽案件
受到社群媒體及網紅的推波助瀾,往往在民眾心中留下一個印象:「免費提告妨害名譽可以賺壓歲錢」,而這樣的印象正是造成濫訴的根源。為了遏止這樣「以訴訟牟利」的風氣,有必要劃為強制自訴案件。但我認為這並不盡然會導致「窮人告不起」的問題,資力不足的被害人仍可委由法扶律師提起自訴,只是必須負起更多說明義務,包含提供財產證明,說服審查委員「並非顯無理由」、「勝訴利益高於成本」(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法扶審查委員自然會把關,這只是路邊行車糾紛的罵人事件,還是公益性強烈的網路霸凌事件。
2.遺產案件
由於子女的遺產案件,往往最後撕破臉的可能性非常高。為了爭奪父母銀行帳戶的那筆錢,兄弟姐妹間就會互相請對方吃「全餐」,也就是民事要請求繼承回復、確認對方繼承權不存在等,刑事上也要加告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名,他方則會另以誣告、妨害名譽反擊。但這也造成一件遺產分配的案件,卻要衍生好幾個案子,不僅告完之後手足的裂痕不會復原,也讓司法人員感到困擾,因此有必要透過價格門檻去緩解「遺產案件」貿然提起刑事訴訟的可能性。
3.涉及法人、機構、商號之利益,而對自然人提起的詐欺、毀損債權、妨害名譽案件
相較於普通民眾被詐欺,商人救濟的管道更多,但是很常見的是,某些「融資租賃公司」、「蝦皮賣家」只因為民眾欠錢不還、逾時取貨、出賣擔保的汽機車,甚至是在Google上給1星負評,一言不合就直接提起刑事訴訟,結果這些被檢察官查下來,往往都是認為「屬於單純民事案件」或「根本不構成犯罪」而為不起訴處分。而將這種案件劃為強制自訴的正當性,除了是避免司法淪為私人的討債集團外,由於商人或團體規避風險、談判議價的能力比一般民眾更高,也就是說商人或團體可以在事前就透過契約或者檢視交易者的信用來避免損失,如果他們連這些事情都做不到,事後還要當個無賴去濫訴,那麼只能用增加成本來「規勸」他們好好負起責任了!
4.涉及法人、機構、商號之利益,而對自然人提起的侵占、背信案
簡單來講,就是內鬼案件,例如:董事長、理事長、秘書長、會計人員把公司的錢A走了,都往往源自於商人或團體內部的管理和稽核不當,正當性就如同前述,必須透過增加成本來強迫負起內部管理責任。
5.民意代表對自然人提起的告訴案件
坦白說,某些立委、議員真的蠻可惡的,就是因為臺北地院前面的申告鈴動不動就拿來「作秀」,才會讓民眾誤以為濫訴是被容許的。但回過頭來,民意代表確實有很多管道可以救濟,包含開記者會反擊、要求澄清報導、請律師寫警告函等,實在沒有必要和一般民眾去爭奪「免費但有限」的訴訟資源,所以不管是抹黑還是打架,都麻煩請律師去處理。
6.單純竊佔案件(廢棄物清理法除外)
在台灣,「地主房東」往往都是有餘裕的人。如果土地或房子會莫名其妙被別人蠶食鯨吞,或許可片面說明,這個「地主房東」擁有大筆資產,卻沒有盡到資本主義下該有的管理責任。所以不論是越界建築還是房客不搬走,我認為都應該自行委任律師去救濟,而不要占用一般民眾的免費資源。
當然,強制自訴仍然可能衍生許多實務操作的問題,例如:自訴人聲請證據保全是否需適度放寬?是否要容許自訴人可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搜索票?該搜索又要由誰執行?執行所得的證物要由誰保管?以及搜索不慎毀壞他人財產要由誰負責?是否要命自訴人先行提供擔保?院檢減量會不會反而造成法律扶助案件暴增,導致審查委員的過勞?以及強制自訴似乎無法解決詐欺案件爆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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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開庭只有5分鐘的背後,是制度的必然
回到最初的問題——為什麼檢察官開庭時間那麼短?
如果只從個別案件來看,很容易將原因歸咎於檢察官怠慢。但當我們把視角拉回制度層次,就會發現,那5分鐘其實是整個司法體系在資源有限、案件爆量下的必然結果。
如果制度未能調整,那麼未來的問題,或許不只是5分鐘,而是連這5分鐘,恐怕都難以維持。



